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限额由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2.职工医保第一、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限额由36万元提高至40万元。
第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退休时允许选择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医保费,补缴月标准为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9.5%。
3.大病保险第一、大病保险费用范围调整为:
(一)住院最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二)住院最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付部分医疗费(含起付标准);
(三)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
(四)享受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后个人承担的罕见病药品费用。
第二、职工大病保险费调整为4元/月,从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划转。
第三、大病保险报销*策调整为:
4.医疗困难救助第一、调整医疗困难救助对象范围,严格按照省救助条例,仅对持证人员进行医疗困难救助;
第二、调整医疗救助标准为:
5.生育保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职工医保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来源/建德医保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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