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自然资函〔〕47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省委改革办《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发〔〕34号)要求,我们编制了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9日
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集中联建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规定流程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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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
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确定房屋四址(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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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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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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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机构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房屋四址(放样)。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核发。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受设区市、县(市、区)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相关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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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条件
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
具体要求: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农民建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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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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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表式样
为推进农民建房“一件事”网上办、掌上办,将农民建房宅基地审批表拆分为农民建房申请表和内部审查表。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一(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申请表作局部调整),内部审查表由各地结合机构设置和行*许可事项委托实际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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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接收
材料齐全后在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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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流程
(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
(二)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向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或在*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地人民*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主管等部门结合机构设置实际,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办理。符合农民建房资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申请人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上传自行委托的农村住房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
(四)各有关建设许可、审批经核准后,申请人预约申请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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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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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方式
材料齐全受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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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办结时限
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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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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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三)行*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机关在作出行*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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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咨询途径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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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府,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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