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论坛

首页 » 问答 » 地理 » 文旅相关企业请收好杭州市文旅行业惠企政
TUhjnbcbe - 2020/10/23 0:32:00

年,新型冠状病*带来的疫情蔓延给文旅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中央、省市和地方各级*府第一时间积极部署,出台了各类企业扶持*策。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汇编了《杭州市文旅行业惠企*策实施指南》,供文旅相关企业查询参考。

《杭州市文旅行业惠企*策实施指南》

01

暂退旅行社80%质保金

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来源:浙江发布—“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九项措施指导文旅企业用好*策共渡难关”)

02

加大对企业稳岗稳产的支持力度

1)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受疫情影响的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争取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标准按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3)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来源:浙江发布—“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九项措施指导文旅企业用好*策共渡难关”)

03

加大社会保险缴纳业务支持力度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服务业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04

加强线上职工培训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可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来源:浙江发改—“关于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全力支持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5

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

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06

减免小微企业税费

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07

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08

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09

加快有关财*资金申拨

加快各级财*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10

减免小微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11

帮扶小微企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策扶持。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12

加强信贷纾困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策支持。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13

降低融资成本

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14

优化金融服务

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15

发挥*策性担保机构作用

各级*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策性融资担保的*策支持力度。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16

发挥*策性金融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来源:浙江发布—“权威发布: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策”)

17

企业员工享受元租房补贴

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府住房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府给予每人元租房补贴。

(来源:杭州交通—“确认了!这些杭州人的补贴来了”)

18

用好“三服务”惠企帮扶机制

建立省、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领导联系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制度,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或省市县长项目,主动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在恢复生产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优化审批服务,对已审批的涉外演出项目,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举办的,不需再办理报批手续,以备案形式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年6月底前,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和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前置审批;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远程前置审批。

(来源:浙江发布—“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九项措施指导文旅企业用好*策共渡难关”)

19

具体融资贷款服务联系人

依托市文旅行业投融资体系,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具体融资贷款服务联系人:

工行杭州分行:

刘杰,联系

严涵,联系

农行杭州分行:

孟竹阳,联系

蒋昊坤,联系

邓雁蓉,联系

陈喜乐,联系

建行杭州分行:

冯磊,联系

姚渊,联系

中行杭州分行:

*勇,联系

郑东勇,联系

杭州银行文创支行:

夏雷霆,联系

附:杭州市文旅行业惠企*策实施指南明细(滑动查看)

第一章中央*策发布

1.1财*税收相关*策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来源:财*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

1.2人力社保相关*策

1、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2、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4、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1.条*策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府出台相关财*扶持*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支持*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支持*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府各项惠企*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策,扩大惠企*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来源:工信微报—“重磅!工信部出台20条*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第二章浙江省*策发布2.1浙江省新冠肺炎防控旅游景区有序开放工作指南2.1.1综合管理

1.旅游景区成立“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根据防控工作部署和疫情动态变化,全面统筹落实疫情防控与有序受控开放工作。

2.实行“一景一策、一景一案”原则,制定《景区新冠肺炎防控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确保有效实施。

3.根据全省“五色图”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情况,精准评估景区防控工作,建立专门防控与开放工作机制,明确每个部门每个环节的具体职责。

4.成立专门的消*小组和督查小组,负责景区内各区域的消*和检查落实工作,并建立消*、检查等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5.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开放的资金和防控用品等物资保障,确保满足防控和开放工作的需要。

6.将传染病预防知识纳入员工常规培训内容,景区开放前,通过景区QQ群、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2.2.2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2.2.3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策性融资担保的*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厅,各市、县〔市、区〕*府)

13.发挥*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2.2.4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2.2其他事项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有效期至年4月30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策,遵照执行

(来源:浙江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2.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九项措施指导

1、用好税收减免*策


  要主动加强与财*、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帮助文化和旅游企业明晰税收*策适用口径和标准,用足用好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一揽子减税*策。指导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可延期申报纳税,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可申请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指导受疫情影响困难的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A级景区、度假区等旅游企业,在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用好费用减免*策


  要主动加强与发改、经信、财*、国资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帮助文化和旅游企业了解和掌握费用减免*策落实的实施细则。指导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行*事业性收费和*府性基金减免。协调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策,用气、用水费用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用好房屋租金减免*策,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产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免交2、3个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3、用好金融支持*策


  要主动加强与金融办、银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帮助文化和旅游企业准确了解和充分享受金融支持*策。指导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用好信贷纾困*策,可申请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金融支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争取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免除文化和旅游企业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4、用好社保支持*策


  要主动加强与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帮助文化和旅游企业充分用好社保支持*策。指导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受疫情影响的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争取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标准按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5、用好劳资支持*策


  要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认真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要求,精准指导做好复工复产服务。指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与职工劳动关系。指导受疫情影响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可申报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鼓励疫情防控期间,由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网络课程等在线培训形式免费开展导游员、讲解员培训,提高导游员、讲解员业务水平。

6、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策


  要认真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精神,组织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暂退保工作要在年3月5日前完成。

7、用好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


  积极争取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争取财*部门的支持,运用省级和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增设困难企业纾困专项资金,用于稳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疫后恢复生产;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在争取疫后重振专项经费的同时,争取适当调整年度部门预算中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式,鼓励向大众发放旅游消费券,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复苏。

8、用好文化和旅游消费提振措施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尽快恢复振兴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各地也要争取出台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相关*策措施。积极做好准备,抢抓疫情过后广大群众更加
  要深入文化和旅游企业调查研究,统计因疫情造成的损失,全面了解企业的困难,向企业宣传防控疫情期间支持*策。积极寻求当地*委、*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出台针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专项扶持*策。建立省、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领导联系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制度,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或省市县长项目,主动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在恢复生产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优化审批服务,对已审批的涉外演出项目,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举办的,不需再办理报批手续,以备案形式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年6月底前,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和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前置审批;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远程前置审批。

第三章杭州市*策发布

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在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府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的50%额度给予奖励。

2.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免收两个月担保费,非国有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的,比照国有*策性担保费率标准,*府给予两个月补助。

3.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

4.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5.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6.补贴商贸服务企业。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区留存部分额度,*府给予两个月补贴。

7.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府可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

8.发放企业员工租房补贴。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府住房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府给予每人元租房补贴。

9.统筹解决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由属地*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解决员工临时过渡性住宿。全市统筹床位5万张以上,*府安排2亿元予以补助。

10.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府按每人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府隔离措施结束。

11.全力保障防疫物资采供。鼓励医药流通企业采供急需防疫物资,其中对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的,*府给予0.5元/只的补助,补助期限暂为*策印发之日起两个月。

12.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深化“走亲连心三服务”活动,建立市级服务企业工作专班,组织各级干部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全覆盖精准服务。对企业涉及疫情的法律纠纷,通过成立律师公益服务团、*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积极提供援助,降低法律风险。

(来源:杭州发布—“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府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策”)

第四章杭州市各区县*策发布上城区

1、落实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策

做好科创中心、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房租统计。凡执行科技孵化器二年减半、三年按70%交纳租金的孵化企业,自浙江省发布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

2、扩大风险池基金规模

在原有的2个万元风险池的基础上,再建1个风险基金,累计为科技型企业解决融资额度6亿元。加大风险池基金在科技型企业贷款的受众面,优先安排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小微企业发展渡过难关

3、排查科技型企业情况

抓紧做好年度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摸排,对上年度已入库培育的企业因疫情导致相关问题,积极协同企业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落实。加快组织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调查,梳理一批年度重点科技项目,并优先推荐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各类计划项目。

4、加大企业财税支持

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根据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延期缴纳税款及缓缴社会保险费等*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5、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对符合各类产业*策支持的小微企业,优先予以兑付,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疫情期间,对保供应和稳物价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专项扶持。

6、加强信贷支持

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争取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举措,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

7、优化金融服务

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精准匹配企业融资需求。协调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快速推进审批和放款,解决企业流动性需求。

8、减免小微企业房租

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浙江省发布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9、帮扶小微企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相关*策扶持。

10、开辟企业办事绿色通道

充分发挥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功能,指导企业“网上办”“掌上办”,减少办事环节和材料。对紧急防疫或区重大项目,实行预审批、联合审批、承诺制审批,确保项目以最快速度落地。

11、提供咨询指导

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咨询服务,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咨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法律*策解释,区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类劳资纠纷。

下城区

1.加强出租房及酒店式公寓管理,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所有出租房房东及房屋中介机构严控出租业务,对因管理不善发生疫情,依法追究主体责任。除经核实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外,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复工复岗的原租客,未返杭的一律通知其延迟返杭。

2.做好*策宣传兑现。积极向我区人才、企业宣传省、市、区关于复工复产的扶持*策,全力抓好各项惠企*策的兑现落地。指导协助复工的人才企业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开通人才专项服务热线。

3.优化人才计划申报。加快推进人才计划网上申报工作,对区“”、“”计划等区重点人才计划实施全年受理,定期评审;对其他须线下办理的人才业务,根据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受理时间。将人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实际表现作为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入选的重要参考,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在区“”、“”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评审时纳入人才绩效指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省、市人才计划选拔。

4.给予人才房租减免。持续做好人才公寓网上申报,把好审批入住关。严格规范做好公寓卫生管理和消*工作,加强入住人员日常防控。对符合条件已入住区人才公寓的人才可申请延长2个月租期。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克服疫情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暂时受困而发展前景良好的人才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给予担保费用按80%收取的优惠。

6.纾解企业用工困难。对受疫情影响员工需求缺口较大的人才企业,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各类信息平台,发布企业用人信息,为人才企业提供免费在线招聘发布服务。针对有疫情防控特殊需要的企业和岗位,组织专门的线上招聘活动。受疫情影响的人才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采用调整薪酬、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综合调剂使用工作时间,确保生产经营正常。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统筹解决人才企业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

7.保障人才医学观察。通过线上联系服务,全面掌握人才返杭时间、线路安排、身体状态等信息,帮助协调居家观察人才的日常生活,提供代跑、代办、代购等服务,对集中观察的人才开展慰问关怀。

8.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提供对人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帮助企业协调出具与疫情有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努力帮助企业尽可能减轻因疫情影响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对人才因疫情相关原因产生的法律纠纷,协调律所帮助推选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人才、企业协调解决因疫情相关原因引起的劳资纠纷,提供便利高效的劳动仲裁。

9.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和省市*策意见,确保浙江省支持小微企业共渡难关17条和杭州市帮助企业复工复产12条*策意见落实落地。

10.对承租下城区自有的国有经营性房产的小微企业(包括个体承租户),免收2、3月份房租(尚在享受租金减免*策期内的除外)。

11.鼓励各经济合作社和辖区内商业综合体、楼宇业主、民营产业园区和其他房产经营业主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户适当减免租金和其他费用,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户减免租金的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及产业园,按照不超过减免额的20%给予其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2.因疫情防控需要,围绕临床治疗、生物安全、检测分析、大数据追踪、防控设备、药物研发等涉及疫情防控技术和产品开展研发的小微企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的中小微生产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

13.给予商贸服务企业补贴,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区留存部分额度,*府给予两个月补贴。

14.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且不能退费的,仍按原*策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1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克服疫情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暂时受困而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给予担保费用按80%收取的优惠。

16.统筹解决小微企业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由区*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解决员工临时过渡性住宿。

17.优化营商环境,主动做好服务,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企业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企业平稳有序经营。优化财*涉企资金审批拨付相关程序条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

18.对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帮助企业协调出具与疫情有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努力帮助企业尽可能减轻因疫情影响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对已与区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对企业因疫情相关原因产生的法律纠纷,协调律所帮助推选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因疫情相关原因引起的劳资纠纷,提供便利高效的劳动仲裁。

江干区

1.开通人才服务专线。防疫期间开通24小时人才专项服务热线,第一时间接受人才咨询、意见反馈、事务求助等,帮助协调人才生产生活中健康、出行、复工等各类服务。

2.保障人才医学观察。通过一对一线上联系服务,全面掌握人才返杭时间、线路安排、身体状态等信息,帮助协调居家观察人才的日常生活,安排专员提供代跑、代办、代购等服务,对集中观察的人才开展慰问关怀。

3.给予人才公寓房租减免。持续做好人才公寓网上申报,把好审批入住关。做好公寓卫生管理和消*工作,加强入住人员日常防控,切实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对已入住青年人才公寓的青年人才提供2个月免租,对市场化公寓入住人才根据相关标准增加2个月房租补贴。

4.减轻人才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和入驻*府扶持平台的人才企业,免收2月、3月房租。对享受区“百人计划”房租补贴的企业,延长2个月补贴期限。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人才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5.帮扶人才企业恢复生产。指派人才服务专员协助人才企业做好复工备案申请和验收,协调人才企业水电气等生产要素的供应。指导复工企业做好日常疫情防护工作,确保人才安全上岗。协调落实省、市、区相关税费减免和补助*策,并协助企业办理申请。

6.纾解人才企业用工困难。排摸掌握人才企业用工缺口,通过智慧服务系统、智谷人力资源产业园等平台,及时发布企业用工需求,组织人力资源机构广泛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用人难问题。

7.深化线上全流程服务。依托智慧服务系统等线上办事渠道,引导人才及人才企业业务办理“一次不用跑”,高效落实防疫期间服务事项,做到及时响应、快速办理。

8.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深化一对一联系服务,对于人才及人才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9.选树人才企业典型。鼓励人才积极投身医疗救护、基础防疫、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人才及人才企业,优先推荐评先评优及申报各类人才项目。挖掘宣传典型案例和感人事迹,传递抗疫正能量。

10.营造合力攻坚氛围。

1
查看完整版本: 文旅相关企业请收好杭州市文旅行业惠企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