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建德市综合行*执法局强化垃圾分类执法保障力度,组建执法专班队伍,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执法,以罚促管,强势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对违反垃圾分类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今天小编梳理以下10起典型案件,带大家以案说法,一起来看看吧:
以下10个案例皆是反面教材,切勿模仿!
1
年10月11日,执法中队对新安江街道新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太平洋购物中心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进行查处。
盛德恒太城仅M层以及第一至第三层的扶梯处两侧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有垃圾分类标识,其余的垃圾收集容器上均无垃圾分类标识,且收集容器内垃圾混投,无人在收集容器旁劝导。执法中队对管理责任人建德新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太平洋购物中心进行查处,处罚款元整,该案件于年5月6日结案。
2
年1月3日,执法中队对新安江街道杭州歌泽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进行查处。
该公司院子内有两处设置了垃圾投放点,一处设有一只红色垃圾桶,标识“其它垃圾”,另一处设有一只红色垃圾桶和一只绿色垃圾桶,均未明确分类标识,且垃圾桶内混投,无人监管。执法中队对当事人处罚款元整,该案件于年5月20日结案。
3
年1月16日,执法中队对新安江街道“建德市双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安江分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进行查处。
该公司大厅内设有2处垃圾投放点,一处设有一只蓝色垃圾桶,另一处设有一只粉红色垃圾桶,桶身均未张贴分类标识,执法中队对当事人处罚款元整,该案件于年5月22日结案。
4
年01月19日,执法中队对莲花镇“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进行查处。
该公司大门处仅设有一只*色垃圾桶和一只绿色垃圾桶,且绿桶标志不符合规范。此外,该公司“工程科”办公室两个垃圾桶无标志。执法中队对当事人处罚款元整,该案件于年5月11日结案。
5
年4月13日,执法中队对新安江街道“杭州润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查处。
“杭州润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红枫花园物业公司,红枫花园小区存在未到撤桶时间就提前撤桶,以及定时定点投放时间内专管员擅自脱岗的情况,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垃圾混投严重。执法中队对当事人处罚款元整,该案件于年5月20日结案。
6
年4月13日,执法中队对建德浙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查处。
建德市农批市场的分类设施内存在垃圾混投的情况,易腐垃圾箱内投放有塑料袋,烟盒等其他垃圾,在其他垃圾投放设施内投放有树叶,植物茎秆等易腐垃圾。执法中队对农批市场管理责任人建德浙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元整,该案件于年5月21日结案。
7
年4月22日,执法中队在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查处一起可回收物未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案。
当事人*某某,经营“亿舍西点坊”甜品店,因制作甜点需大量水果,后将废弃果皮和包装水果的纸盒(可回收物)一起丢弃在严州大道号门前人行道上,被巡查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处罚款50元整,该案件于年5月19日结案。
8
年4月23日,执法中队在新安江街道仁爱路查处一起其他垃圾未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案。
当事人童某某,在上班途中路过仁爱路曙光商厦,为了方便就随手将垃圾扔在垃圾桶外,扔的垃圾主要是纸巾、烟盒、塑料袋还有一些易腐垃圾,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处罚款50元整,该案件于年5月19日结案。
9
年4月26日,执法中队在严州大道查处一起其他垃圾未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案。
当事人施某某,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闲情艺家装饰商行”的经营者,为图方便,直接将店内花草两袋、泥土两盆、塑料袋若干等垃圾堆放在严州大道号门前人行道上,其他垃圾未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处罚款元整,该案件于年5月20日结案。
10
年05月07日,执法中队对杨村桥镇“梓源人家(杨村桥镇百旗东路59号)”其他垃圾未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进行查处。
经查,“梓源人家”餐厅的垃圾收集容器内有混投现象,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有塑料袋、牛奶壳、外包装纸等其他垃圾,未将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其经营者王某表示洗菜做菜时候没有注意,就随手将其他垃圾投到厨房间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执法中队对当事人处罚款50元整,该案件于年5月22日结案。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队员提醒广大市民
要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行动
遵守规定,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不混投、不乱扔
来源:建德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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