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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关于印发建德市促进商贸服务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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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单位,各相关企业:

《建德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建德市商务局

建德市财*局

年2月25日

建德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服务业兴市”战略,进一步稳增长、促消费,营造良好的商贸服务业发展环境,推进我市实体商贸服务业发展,根据省、杭州市及建德市等相关*策文件,结合我市商贸服务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列入扶持的对象为商贸服务业企业、商贸行业协会及从业人员。其中商贸服务业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限上商贸企业;

2.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无严重非法经营行为、无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未发生安全经营亡人事故、未发生故意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受到行*处罚的情形。

二、扶持内容

(一)鼓励项目投资

3.鼓励投资新建商贸项目。对符合规划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商贸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新设立的品牌汽车4S店(以获得厂方授权书为准)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场地租赁金,下同)万元(含)、万元(含)以上的,以开业时间为准,经前期申报,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4%(最高不超过80万元)和3%(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

对新设立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实际投资额为万元(含)以上的,以开业时间为准,经前期申报,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对新设立的实际投资额在万元(含)以上的其它商贸项目,以开业时间为准,经前期申报,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商贸项目提升改造。商场、超市、餐饮场所、专业市场等商贸服务业企业,为完善功能、提升档次或扩大规模所实施的提升改造工程,以开业时间为准,实际投资额在万元(含)以上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万元(含)以上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鼓励发展大型商贸综合体。对新建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于一体,且经营正常的大型商贸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实行“一事一议”。

6、鼓励发展商业特色街。积极推动各乡镇(街道)大力建设发展商业特色街区。对当年被认定为杭州市级、浙江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7.鼓励农村商业网点建设。在一般乡镇、中心村新设立的,经营面积-平方米、平米以上(含)且经营正常一年以上的中小型超市或小型商贸综合体(具备购物、休闲、餐饮、娱乐等三种业态(含)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鼓励“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配送。对面向农村连锁门店年度配送总额达到万元、万元和万元的供货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龙头企业当年向连锁门店配送商品销售总额增幅达到全市社零总额增幅(含)以上的,上年基数部分按配送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年度增长部分按配送总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9.鼓励扩大商贸消费。建立我市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名录,纳入*府采购目录库,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等单位在目录库中采购相应商品。

(二)鼓励品牌建设

10.鼓励商贸企业创品牌。经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或备案,当年经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或相关协会公布认定为相应层级的“老字号”的本市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知名商号、名店(星级店)、特色品牌等相应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3万元的奖励。

11.鼓励开展促销推广活动。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商贸企业组织在本地举办的商贸品牌创建及宣传促销活动,活动举办费用(场地租用、展台布置、活动宣传等方面)达5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产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参加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商品推介会、展销会的企业,给予标准展位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仅限一次。

12.鼓励知名品牌落户。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餐饮、百货等连锁企业和管理公司,提升商贸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对新引进国内、国外知名餐饮、百货等连锁企业和管理公司,注册地在本市且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以上的,对引进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注册地在本市且独立核算的,除享受新建项目扶持*策外,对实际投资额万元以上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鼓励开设贸易经营公司。鼓励现有各类非贸易企业新设立下属从事贸易经营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新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当年达到限上企业标准并纳入市级统计范围的(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4.鼓励发展限上企业和扩大规模。加大商贸服务业企业招引和回归力度,对招引和回归企业及商贸个体工商户、限下企业经培育达到限上企业标准并连续两年进入统计汇总入库(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给予8万元的奖励(入库当年奖励3万元,次年奖励5万元);对限上企业当年社零贡献增幅在20%、30%、50%以上(含)的(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奖励(以其对地方财*贡献为限)。对实行统一收银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当年统一收银销售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含)、1亿元(含)、1.5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15.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总部注册在我市且门店税收纳入总部缴纳,已在市内开设3家以上(含)连锁门店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新增一家连锁门店,餐饮类、零售类年销售额达万元(含)以上,汽车销售类达万元(含)以上的,每店补助2万元;餐饮类、零售类年销售额达万元(含)以上,汽车销售类达万元(含)以上的,每店补助5万元。

(四)鼓励行业环境优化

16.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教育培训、标准制订、执业资格、品牌创建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对机构健全、管理到位、积极开展各类宣传促销活动(每年2次以上),在行业发展中起到较好引导作用的商贸行业协会,每年按其开展各类宣传促销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17.鼓励扩大汽车行业消费。在本市注册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每月以销售20台(车价需在8万元/辆以上)为基数,每增加销售一台价值8-15万(含)的汽车,给予元/台的销售奖励;每增加销售一台价值15-30万(含)的汽车,给予元/台的销售奖励;每销售一台价值30万以上的汽车,给予元/台的销售奖励(以上销售额的确认,均以开票额度为准,由财*、税务部门认定)。每家汽车销售企业,单月汽车销售奖励上限为0元。

三、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18.申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根据市商务局和财*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文件要求,通过市财*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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